内 容 | 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分公司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申请材料 | 一、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在分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
时 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备案与否不影响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效力,但备案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