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发登记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补发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
2、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3、未遗失或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批准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1、所在地工商所领取《补发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补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补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时  限

3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