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第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申请材料 |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五、消防部门关于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验收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在商品展销会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
法律效力 |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