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补贴类项目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表》;
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校验后退回);
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
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
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校验后退回);
属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校验后退回),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
1.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 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在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区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 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 “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一次性创业资助备案,备案完成后视为自动提出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补贴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2)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广州市 区 年创业租金补贴申领表》;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
属在校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
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校验后退回);
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出现役证(校验后退回);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材料(场地租赁合同材料)及租金发票(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
1.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为准。
2. 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在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区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 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条件的区可以核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示信息。
4.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备案,备案完成后视为自动提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
《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表》《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社保缴费记录;
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备案,备案完成后视为自动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申请人首次申领后,后续按年度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本项补贴与不得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叠加享受。“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
1.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
2. 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 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4. 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及相应的租赁备案登记材料(校验后退回);
《注册单位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原件;
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税收材料;
单位对公账户或法人代表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无变更法人记录)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代表人)必须是参赛项目负责人;
获奖信息;
参赛成员须在《注册公司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上签名确认;
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单位用工备案情况。
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月1-25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区域和部门-广州市-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查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领”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补贴申请应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提出。
文章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