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的部分,按2.5%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只要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包括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大了),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
参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第三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参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2 号 )。
第四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五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参考:《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士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六项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起,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免征并不等于免申报,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也是需要进行申报的。
参考: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