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01
北京市户籍
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
退役士兵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
报告企业分流职工
农村劳动力(具有农业户籍的劳动力)
02
不限户籍
入乡创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创业人员在北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创业人员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其中入乡创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组织招用北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3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
3.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
4.创业人员及所创办的创业组织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5.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三、补贴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创业组织每招用1名北京市户籍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再给予1000元补贴。
3.每个创业组织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