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

 

——摘自《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推荐阅读:应交税费有关会计分录总结、一文理清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