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调整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
申请材料 | 一、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五、调整后新增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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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
法律效力 |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