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个体工商户终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