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变更。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家庭成员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姓名)。新家庭经营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公安机关姓名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申请表格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 |
申请受理机关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元。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